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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說明書,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說明書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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