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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審查結論認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將環境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宜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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