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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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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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