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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界定評估範疇。但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者,得併同環境說明書審查階段辦理。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左: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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