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四十五日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連同評估書初稿送交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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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四十五日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連同評估書初稿送交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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