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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2. 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等,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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