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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2.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提報)。
  3.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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