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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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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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