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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2.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3.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抽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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