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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2. 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3. 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者,或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公告場所專責人員之設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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