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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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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