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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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