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經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所列之全數國產電影片;並自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 一、核准函影本。 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議決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各次增資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前、後期製作等各項支出明細表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屬勞務支出者,並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五、國產電影片經審議分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國產電影片之製片、編導、演職員名單;其名單應與電影片字幕所述內容相符。 七、原始認股或應募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各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出資額度證明。 八、國產電影片之完成日期及製作支出金額。 九、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文件。
- 文化部於核發或不予核發前項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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