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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未能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或該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文化部申請展延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並應自該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2. 文化部於核准前項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或展延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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