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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2.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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