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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2.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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