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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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