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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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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
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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