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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二、入圍廣告獎項、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項及數位應用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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