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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數位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五、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2.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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