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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獎項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2. 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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