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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所稱戲劇節目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
  2. 前項戲劇節目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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