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四)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五)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六)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七)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八)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九)益智及實境節目獎。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十)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七)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二)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四、特別獎項。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