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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2.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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