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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主任委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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