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死亡,如無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在臺時,其所遺留財物,由安置單位清理列冊,除支付必要之喪葬費用外,一律按照左列規定處理。 一 現金:由安置單位逕寄本會核收後,再由本會統一購買黃金,妥予監封,存入銀行保管專用箱櫃保管,並設簿詳為登記。 二 保險利益:各種保險應得之保險利益,除在臺另有受益人者外,由安置單位代為具領後逕寄本會核收後,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三 撫卹金:應領之撫卹金由安置單位代為請領,逕寄本會核收,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四 國軍同袍儲蓄會代辦榮民儲蓄存款單,由安置單位將存送由本會具領,依照現金規定辦理,但依軍儲規定存儲之存款,照軍儲有關規定辦理。 五 遺物: (一) 金銀條塊、銀元、外幣及金銀或其他飾物,一律由安置單位妥封專送或報值郵寄本會核收登記設箱櫃加封保管。 (二) 照片、勳章、日記有紀念性之物品一律妥封郵寄本會,收存保管。 (三) 其他有價值之物品,一律由安置單位逕予出售,將售得價款寄匯本會,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四) 無法出售或無價值及破爛物品,得由安置單位逕行酌情處理,並函會本會備查。 六 其他財物:包括存摺、存單各種有價證券等財物比照以上各款規定辦理之。 七 遺留之不動產,由本會聲請法院指定本會為遺產管理人後,再檢附有關證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辦遺產管理人登記,並經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期滿後,無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願為受遺贈之聲明時,由本會列入代管財產其收益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榮民死亡後,所遺留使用他人之土地而未取得合法手續建造房屋或耕種之農作物由安置單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其為建築改良物者,如有房屋稅繳納或水電繳納單據證明,可向法院聲請指定本會為其遺產管理人,並俟為公示催告期滿後,通知土地所有權在十五日內不表示承購地上物者,或其建築改良物構造簡陋,查估產值不足支付司法費用,經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酌予補償後交還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拒絕補償時,除由本會繼續設法協調處理外,由本會列入代管財產,其收益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二 其為農作改良物者,如土地之使用有合法權利時,可商請土地所有權人對地上物依政府規定價格補償後交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絕補償時,比照前款末段辦理,其屬濫墾者,視地上物產值狀況洽請土地所有權人酌予補償後交還土地。 三 前二款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所使用之土地為公地時,應先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協商補償交還土地,如土地管理機關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不為補償者,地上物由本會逕行處理。 四 承領公有土地尚未繳清地價者,其遺留種植地上物處理完畢後交還土地,其係受讓他人承領公有土地,依法報請撤銷其放領。 五 本於法律關係使用他人之土地,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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