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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註銷其學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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