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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2.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3.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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