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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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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
核
轉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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