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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2.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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