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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2.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3.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註銷其學位證書。
  4.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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