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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2.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3.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4.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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