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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再核定分發。
  2.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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