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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