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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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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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