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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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