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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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