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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2. 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臺灣地區產業者,於前項技術引進計畫書中應載明如何執行安全保密之各項措施。
  3. 第一項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及相關文件,由投審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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