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及考選部部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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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及考選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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