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行複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