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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合規定,得補正者,考選部應通知限期補正。不得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2.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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