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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類申請案件,考選部應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
  2.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部內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部長就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遴聘之。其中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4. 遴聘委員之任期應為一致,任期中增補遴聘之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5.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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