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得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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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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