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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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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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