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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適合之桌椅。 二、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 三、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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