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 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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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 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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