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口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三人,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五人。 口試委員之遴聘,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請辦考試機關或用人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員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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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口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三人,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五人。 口試委員之遴聘,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請辦考試機關或用人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員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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