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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第 4 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二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五十分。 四、團體適應能力 (包括溝通、說服及應變能力) :占二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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