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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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