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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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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
銓敘
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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